美国两院制是如何形成的?两院制是什么意思?

移民们来到北美后,除了盖房子、开荒、存储物资解决生存所需外,就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弗吉尼亚召开的英属美洲殖民史上的第一次居民代表议会,就是建立美洲式管理体制的一种尝试。1619年7月30日,北美历史上第一届大议会(General Assembly)在弗吉尼亚殖民地的詹姆斯敦教堂开幕。

由于现存史料没有留下关于选举过程的记载,因此无法确认诸如选举资格、候选人、选举方式等的具体规定。但鉴于弗吉尼亚到1670年才对选举权作出明确的法定财产限制,多数史家倾向于认为,1619年时殖民地上所有的自由成年男子都参加了选举。如上述推测大致成立的话,那么其所拥有的选举权是相当广泛的。参加会议的有22名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11个城镇)和由弗吉尼亚公司指派的总督、参事会成员,他们聚集一堂,讨论的议题涉及立法、司法判决和代表殖民地向母公司请愿等多个方面,并共同作出决定。

可以说,这届议会是当时殖民地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于会议期间正值盛夏,包括总督在内的好几个人接连中暑病倒,一位代表甚至一病不起,致使会议仅开了短短的6天时间就匆匆结束了。但这次会议却被认为是“新世界最早的一个代议机构”,是美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在北美议会制的建立过程中,另一个较具特点的殖民地是马萨诸塞。它由马萨诸塞海湾公司发展而来。1630年10月,公司在波士顿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在会上,有109名移民递交了请愿书,要求成为自由民,参加股东大会。结果有116名居民被纳为自由民。

 

后来随着自由民数量的增加,马萨诸塞的管理体制也由公司制转向了代议制。在1634年5月14日,由各镇选出的24名代表会同8名官吏出席了大议会。此时大议会的成员已非殖民地上的全体自由民,而是由自由民经一定程序选出的代表。会议决议称:“兹议决,各镇应合法地在每届大议会之前选出2~3名代表,集于一处商讨和准备认为应在下次大议会上审议之公共事务。此等由各镇自由民选派之代表,理应享有自由民全体所拥有之一切权力。”这段文字体现了代议制的基本原则:自由民代表由自由民选举产生,并拥有自由民的所有权力。

代议制建立后,马萨诸塞殖民地社会进入了稳定发展时期。镇的数目从1634年的8个增至1654年的33个。镇的数目的增加,使中央政府开始感到不堪重负,被迫将部分管理权下放,并授权镇民大会可以制定不与殖民地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法规。到1890年时,马萨诸塞有305个城镇,每个城镇人口平均有2000人,每年4或5月举行城镇大会,选举3名委员和16名其他官员来管理日常事务。这些人按照城镇大会的决定执行法律、维持社会治安、征税、管理财务、维修公共场所。如果遇到重大问题,他们无权自行决定,必须召集城镇大会解决。

由此镇对于中央政府的自主权不断扩大,代表镇的利益的代表们与代表中央权威的官吏们为争夺殖民地的控制权经常发生冲突。为避免代表和官吏的争吵,大议会于1644年3月7日正式决定设立相互并立的两院。决议称“经过长期经历证明,官吏与代表一同开会造成诸多不便”,故决定:(1)官吏应独自开会及处理政务;(2)代表以相同方式自行开会;(3)任何法令只有在官吏和代表一致同意后,在议会最后一天全文宣读方可生效。

同年5月29日,殖民地历史上的第一届两院制议会召开,来自25个镇的39名代表第一次在另一间房内独自开会。自此,两院制在马萨诸塞确立下来。后来,其他英属北美殖民地也纷纷效法,分别建立了自己的政府和议会。

早期的欧洲移民们在建立殖民地的政府时,他们唯一可借鉴的就是母国的政治体制(弗吉尼亚的大议会其实就是英国政府管理模式的翻版)。但随着殖民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美洲独特的社会环境和移民们强烈的自治意识开始显现,他们无法也不愿建立纯英国式的由贵族和平民两院组成的国会,而选择了独具特色的代议制和两院制相结合的混合政治体制。